
大家好,我是光头律师。最近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裁判了一起涉及多家游戏企业的不正当竞争纠纷判决书,案件中围绕 “游戏内拉人” 行为的定性与追责,一审判决平台赔偿50万元、公会在一定金额内承担连带责任。今天咱们结合具体案情,聊聊游戏行业不正当竞争的司法裁判逻辑与合规警示。
一、案件核心:一场围绕玩家流量的争夺战
这起案件的起因是 A 公司运营的《XX 三国》游戏公测后,发现大量玩家被引导至竞品《XX 之志》游戏。根据公证证据,《XX 之志》推广人员在《XX 三国》游戏内通过 “同盟公告”“私信聊天” 等功能,以 “游戏锁卡”“活人少” 等理由贬低竞品,并发送《XX 之志》的下载链接和礼包码。
这些推广行为呈现明显组织性:不同账号使用相似话术,引导玩家统一更名进入新区,甚至有推广人员使用企业微信账号(认证主体为 B 公司、C 公司)实施引流。
从商业模式看,两款游戏同属三国题材策略类手游,玩家群体高度重叠。A 公司为《XX 三国》投入巨额宣发成本,包括邀请明星代言、全平台买量等。《XX 之志》推广方未支付流量成本,直接利用竞品玩家资源实现 “低成本获客”。
二、争议焦点:拉人行为的合法性边界在哪里?
(一)是否构成不正当竞争?
法院审理的关键在于判断行为是否违反商业道德。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条,裁判需考量三个维度:
(二)多方责任如何划分?
案件涉及七家被告,包括研发方、出版方、运营方、推广方等,法院根据角色分工认定责任:
三、司法裁判的行业指引意义
(一)“非善意玩家” 行为的定性突破
本案明确:即便以自然人账号实施,若行为具有组织性、商业目的性,即可认定为企业行为。例如,推广人员使用统一话术模板、关联企业微信账号,即便未以公司名义直接实施,仍可通过 “账号控制权”“收益归属” 追溯至企业责任。这对 “影子推广”“个人代运营” 等隐蔽模式敲响警钟。
(二)“无直接诋毁” 仍可能构成侵权
区别于传统商业诋毁,本案中部分推广行为未直接贬损竞品,仅以 “福利更好” 诱导玩家,但法院认为:在竞品游戏内定向引流本身已违反行业公认秩序,即便未附加负面评价,也构成 “搭便车” 式不正当竞争。这一裁判逻辑扩大了 “损害竞争秩序” 的认定范围,企业需警惕 “中性话术” 背后的法律风险。
(三)产业链连带责任的穿透式追责
法院未因 “授权关系” 割裂责任,而是根据 “收益共享、风险共担” 原则,要求研发方、总运营方与直接侵权方连带担责。这意味着,游戏产业链上游主体不能以 “授权合规” 免责,需对下游运营行为尽到合理注意义务,例如:在授权协议中明确禁止拉人条款,并建立定期巡查机制。即必须进行合规性管控,消除主观上的侵权恶意。
四、游戏企业的合规应对策略
(一)前端防控:建立 “技术 + 制度” 双防线
(二)争议处理:证据固定与多元维权
结语:流量争夺的法律底线
数字时代的流量竞争日趋激烈,但法律为商业行为划定了清晰边界。对游戏企业而言,不如将资源投入产品创新与用户体验提升 —— 这既是合规要求,更是可持续发展的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