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好,我是光头律师。
今天要聊的这个案子((2025)浙0703刑初556号),是两个年轻人为了每月万把块工资,卷入了流水过亿的网络赌博,最终一个实刑一个缓刑。
这账,怎么算都不值。


一、案情介绍
2024年5月开始,金华金东区一个叫朱某的人(已经判了)在傅村镇搞了个APP,通过“728”网络平台,用低买高卖游戏币的方式给玩家“上下分”,其实就是提供赌博资金通道。
被告人傅某、徐某甲先后在2024年8月、10月受雇于朱某,专门帮赌客操作“上下分”。
傅某干到2025年2月被抓,参与期间帮助上分金额至少6000万,自己拿了1.5万工资。
徐某甲参与时间稍短,上分金额至少4000万,获利1.2万。
两人被抓归案后,傅某退了1.5万赃款,徐某甲退了1.2万。二人都认罪认罚,签了具结书。
最后法院判:傅某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徐某甲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

二、案件争议点分析
这个案子看似简单,但有几个关键点值得琢磨,也是很多类似案件中常见的争议问题:
1、“上下分”行为的定性:傅某和徐某甲辩称自己只是“打工的”,拿固定工资,不知道这是赌博。
但法院认定,他们明知朱某通过“728”平台为玩家提供人民币和虚拟游戏币的兑换服务,使玩家能进行赌博活动,仍然提供帮助,这就是赌博罪的共犯。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这里的“聚众赌博”,就包括了为赌博提供场所、资金、服务等便利条件的行为。他们的“上下分”就是典型的资金结算服务,是赌博活动得以进行的关键环节。
延伸思考:在实务中,很多网络赌博平台会把“上下分”、推广、客服等环节拆分出去,找一些人来做。这些人往往觉得自己只是“打工人”,不知情。
但司法机关会从你的工作内容、薪资水平、平台运作模式等综合判断你是否“明知”。
像这个案子里,“低买高卖游戏币”、“上下分”这些行为,结合平台的性质,很难说自己完全不知情。
2、从犯的认定与量刑差异:两人都是从犯,为什么傅某实刑,徐某甲缓刑?
法院认为:傅某、徐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
这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是从犯。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量刑差异原因:
参与时间和金额:傅某2024年8月参与,徐某甲10月参与,傅某涉案金额6000万也高于徐某甲的4000万。
强制措施:傅某后来被逮捕了,徐某甲一直是取保候审。
罚金缴纳:公诉机关建议徐某甲若在审判阶段足额缴纳罚金,可适用缓刑。这也体现了积极退赃退赔、缴纳罚金在量刑中的作用。
“认罪认罚”的从宽处理:两人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具结书。 这在他们的量刑中也起到了重要作用。

三、律师合规意见
这个案子给所有在互联网行业,特别是游戏、支付、推广等领域工作的人敲响了警钟:
警惕“上下分”、“币商”等灰色地带:任何涉及虚拟货币、游戏币与法定货币兑换的行为,都要高度警惕。
如果这个兑换行为是为了方便他人进行赌博、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你就可能被牵连。不要被“高薪”诱惑,你看到的是工资,司法机关看到的可能是“违法所得”。
“打工仔”不是免责金牌:即使是受雇于人,只要你的行为客观上帮助了犯罪,并且主观上“明知”或“应当知道”,就可能构成共犯。
找工作时,一定要了解清楚公司的主营业务、盈利模式是否合法合规。如果公司让你做的事情明显有规避法律的嫌疑,那就要注意了。
算好“风险-收益比”:傅某获利1.5万,换来一年二个月刑期;徐某甲获利1.2万,换来一年刑期(缓刑也是刑)。
这个“时薪”和“风险成本”高得离谱。为了这点钱,留下案底,影响自己和子女的前途,太不值了。
遇到事情别慌,积极配合:如果真的不小心卷入了,要像这两位被告人一样,归案后如实供述,积极退赃退赔,自愿认罪认罚。这些都是法定的或者酌定的从轻处罚情节,能在一定程度上降低刑罚后果。

四、结尾互动
对这个案子,你怎么看?你觉得傅某和徐某甲的惩罚是轻了还是重了?你身边有没有类似的“高薪但有风险”的工作?欢迎在评论区聊聊。
记住,合规才是企业和个人发展的长久之道,任何时候,都要把法律风险放在第一位。















